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人力船、挂桨机船攀吊航行船舶的;

(二)在未设停泊限制的航段,船舶停泊未沿岸边顺靠,或者靠泊宽度自岸边水线向航道内超过航道水面宽度四分之一的;

(三)在禁泊区停泊的;

(四)船队拖轮未按照规定保持备航状态或者与所拖船舶分开停靠的;

(五)傍靠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