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酒后驾驶船舶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