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管辖的京杭运河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Ⅰ类中等毒性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