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一)在通航宽度受限制的航段或者水上水下活动水域,船舶进行追越或者船队使用偏缆拖带的;(二)游览船舶穿越航道时,未避让正常行驶船舶的;(三)乡镇渡口渡船横越航道时,未避让正常行驶船舶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