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落实乡镇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建立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责任制,督促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负责农用自备船登记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确定乡镇渡口渡运安全管理人员;
(五)定期进行乡镇渡口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六)在节假日、集市日、农忙季节等特殊时段,组织人员维持乡镇渡口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