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海事机构应当对乡镇渡口经营人以及渡船船员开展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对乡镇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海事机构发现乡镇渡口、农用自备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向其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机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