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海事机构应当根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水上交通安全标志。临跨河设施、水上水下构筑物的安全警示标志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设置和维护。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