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上游览和渡口渡运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游览船舶、乡镇渡口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救生设施。经营人应当督促乘客登船后穿着或者手持救生浮具;船员和乘客未使用救生浮具的,船舶不得驶离码头。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