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游览船舶、乡镇渡口渡船穿越或者横越航道时,应当保持瞭望,谨慎操作,并使用有效方式表明避让意图,主动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顺航道行驶的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应当注意观察,谨慎驾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