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影响渡运安全的行为:

(一)渡船未取得相应的证书投入渡运的;

(二)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证书从事渡运的;

(三)在通航水域使用缆索渡运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