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上游览和渡口渡运第十九条已废止禁止下列影响渡运安全的行为:(一)渡船未取得相应的证书投入渡运的;(二)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证书从事渡运的;(三)在通航水域使用缆索渡运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