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上游览和渡口渡运第十八条已废止水上游览经营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义务:(一)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制度;(二)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应的救援船舶和救援人员,并在营运时安排救援人员值班;(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四)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五)在游客自行操作游览船舶的活动水域设置明显标志;(六)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上的游览船舶应当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