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水上游览经营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义务:
(一)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应的救援船舶和救援人员,并在营运时安排救援人员值班;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加强对游客的安全教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五)在游客自行操作游览船舶的活动水域设置明显标志;
(六)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上的游览船舶应当配备安全监控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