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船舶修造单位在船舶下水、试航三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事机构备案。需要维持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或者实施交通管制的,海事机构应当发布航行通告。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