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在划定的水域内行驶。

封闭性的水上游览水域作为通航水域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