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上游览和渡口渡运第十六条已废止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在划定的水域内行驶。封闭性的水上游览水域作为通航水域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