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作业第十四条已废止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应当在危险货物码头作业,在专用停泊区停泊。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停泊时,其他船舶不得傍靠。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