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作业第十三条已废止船队在泄洪航段或者在恶劣天气危及船舶安全时停泊的,拖轮应当保持备航状态,且不得与所拖船舶分开停靠。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