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作业第十一条已废止在未设停泊限制的航段,船舶停泊应当沿岸边顺靠,靠泊宽度自岸边水线向航道内不得超过航道水面宽度的四分之一。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