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编制机场保护规划,经省机场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机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机场公共安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机场保护规划包括机场净空、电磁环境、控制用地、地面安全和油料管道等内容。

经批准的机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