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有关人民政府承担机场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保护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机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机场保护规划;

(三)组织实施机场保护的具体工作,综合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四)制定机场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

(五)受理有关机场保护的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行为;

(六)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机场保护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有关人民政府拟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