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负责机场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机场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保护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机场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机场保护制度,制定保障安全的政策措施;
(三)综合协调处理机场保护的有关事项;
(四)监督实施机场保护的有关规划,组织开展专项保护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
(六)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机场保护职责,落实保障措施,处理举报、投诉;
(七)指导机场安全运营、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八)依法查处违反机场保护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