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第六章 机场控制用地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机场控制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一)建设与机场无关的项目;(二)变更土地用途;(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五)出租、转让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六)铺设输气、输油、输水管道和通信设施;(七)新建10千伏以上的电力线路。机场控制用地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保障机场安全的要求。对违反建设施工管理规定、影响飞行安全的,机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