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机场控制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一)建设与机场无关的项目;
(二)变更土地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五)出租、转让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六)铺设输气、输油、输水管道和通信设施;
(七)新建10千伏以上的电力线路。
机场控制用地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保障机场安全的要求。对违反建设施工管理规定、影响飞行安全的,机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制止。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