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负责机场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机场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保护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机场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机场保护制度,制定保障安全的政策措施;

(三)综合协调处理机场保护的有关事项;

(四)监督实施机场保护的有关规划,组织开展专项保护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

(六)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机场保护职责,落实保障措施,处理举报、投诉;

(七)指导机场安全运营、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八)依法查处违反机场保护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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