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航油油库、航油管道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破坏、盗窃、哄抢或者移动、拆除、损毁航油设施设备及其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二)航油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场,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深根植物,堆放大宗物资,建盖房屋、温室、棚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航油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20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50米范围内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四)堵塞油库通道,擅自进入油库警戒区;

(五)在油库围界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2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废弃农作物、垃圾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