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航油管道设施设备沿线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航油管道安全与保护的宣传教育,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协助航油设施设备管理者做好巡查、维护和事故抢修工作。

对于航油管道设施设备运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