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第五章 机场运营安全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场控制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控制区;(二)堵塞机场安检、登机、应急、货运、消防等通道;(三)移动、损毁机场设施设备、警示标牌;(四)攀(钻)越机场围界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五)强行登、占航空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准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管理和指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