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洱海径流区保护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在洱海径流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项目建设,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造成水污染或者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费用。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