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洱海湖区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洱海湖区的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经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审查,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在洱海湖区和环湖林带从事科考、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活动和水上训练项目的,可以由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