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洱海船舶管理应当实行统一审批、总量控制和入湖许可制度。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核发船舶的准入许可证。船舶的增加、改造、更新应当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相关证照。

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和海事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入湖营运作业船舶的管理。

机动船舶应当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设施。船舶垃圾、污水和废油、残油应当回收上岸,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排入洱海。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