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洱海保护管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洱海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洱海保护的相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洱海的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自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或者开展洱海保护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