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洱海保护管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洱海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洱海保护的相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洱海的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自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或者开展洱海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