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洱海规费应当用于洱海及其径流区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其使用范围是:(一)水污染防治;(二)生态补偿;(三)水源涵养林的营造和保护;(四)人工放流增殖渔业资源和繁育恢复土著鱼类;(五)航道、码头和导航设施管护;(六)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七)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洱海保护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