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管理费用及专用房屋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专户储存;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