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管理费用及专用房屋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尚未售出、租出的空置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分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分摊比例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比例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