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以及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依法规定为规划保留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依法划定的规划保留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洪工程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在建设项目报批前,必须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