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法事实确凿,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没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