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