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