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