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