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