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并处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