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检定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