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后重新启用,经检定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