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不符合规定条件开展计量检定或者未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以及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的,责令停止检定、检测,没收检定、检测费,可并处检定、检测费1至3倍的罚款。伪造检定、检测数据的,责令更正,并处所收检定、检测费1至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