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对决定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