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大型电子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以及其他需要防御雷电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电装置。

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防雷电装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