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防雷电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合格的,发给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

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