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的科学技术研究、监测、预警、鉴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防雷电装置的检测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