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二)对《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制定母婴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管理措施;(四)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发证;(五)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六)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