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付;根据鉴定结论,由责任人承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